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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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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01
  • 区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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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第一章 总部经济

第一条 在皇姑区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

第二条 在皇姑区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五年内不转出皇姑区,其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补助金额按4:3:3比例分3年给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二章 商务楼宇

第三条 租用商务楼宇且符合皇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年入区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年入区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最高补贴年限3年,补贴实行“1+2”模式,即第一年给予房租补贴,自第二年起,视贡献情况确定继续或中止房租补贴支持。

第四条 经认定为商务楼宇,认定当年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入区库税收增量部分的20%,给予楼宇授权经营者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已认定为商务楼宇且税收总额已达到并持续超过亿元,从首次达到亿元的次年开始,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入区库税收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授权经营者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科技创新型产业

第六条 对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首次认定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区扶持资金,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区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对纳入区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新设立,且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在上级扶持政策基础上,按照上级经费补助的3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皇姑区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新批准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新批准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符合皇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得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科技部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奖励。

第四章 军民融合产业

第九条 对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新注册落户皇姑区的军民融合企业,年入区库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的扶持资金;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企业,获得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户2-3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有固定场地并实际经营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补贴,办公类补贴200元/㎡/年,科研生产类补贴300元/㎡/年;形成军民融合特色园区的,房租补贴统一给予园区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并生产的军民融合类工业企业,当年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奖励5万元,认定为新兴产业的再奖励5万元;对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20%的军民融合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中年工业增加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比例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金融业

第十二条 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1%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实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最低200万元,最高400万元;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开办费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营业部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补助;享受本条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开办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贴额度的,按实际开办费用额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凡在皇姑区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建设或购买不动产形成的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500元给予租房补贴。享受本项政策的金融机构最高补助(贴)不得超过其年度区库贡献。

第十四条 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经沈阳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分阶段每户最高补贴280万元;对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经沈阳市金融办认定、备案后,分阶段每户最高补贴80万元。

第六章 人才保障

第十五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入区库纳税额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按照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予以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予以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皇姑区注册并经区政府认定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500万元(含100万元)、且当年度入区库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予以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工资薪金所得在皇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颁发书记、区长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皇姑区注册的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享受以上产业政策的企业、区相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招商项目,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提供支持。

以上各项政策条款不可兼得,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只按其中最高扶持政策核定补助(补贴),且补助(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区库税款形成的区财力总额(科技创新产业、高管薪酬奖励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本政策自2018年8月1日发布实施,暂行一年;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局、金融办、人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皇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3号),借鉴沈阳及国内先进地区产业发展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皇姑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3类。

综合型和区域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企业。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授权,在皇姑区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若干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四条 在皇姑区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

第五条 在皇姑区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五年内不转出皇姑区,其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补助金额按4:3:3比例分3年给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对入驻区国有产权房产的总部型企业,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对区内原有总部型企业,因其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整体战略布局调整、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原因扩大办公用房面积的,对其增加部分面积比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商务楼宇,是指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并取得房产证明和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收入。

第九条 租用商务楼宇且符合皇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年入区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年入区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最高补贴年限3年,补贴实行“1+2”模式,即第一年给予房租补贴,自第二年起,视贡献情况确定继续或中止房租补贴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为商务楼宇,认定当年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入区库税收增量部分的20%,给予楼宇授权经营者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商务楼宇且税收总额已达到并持续超过亿元,从首次达到亿元的次年开始,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入区库税收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授权经营者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亿元商务楼宇奖励条件和标准:一是关于首次打造亿元楼宇,楼宇属我区重点商务楼宇,且进行了首次打造亿元楼宇的登记管理;楼宇税收总额之前均未达到1亿元,认定当年度属首次达到1亿元;楼宇内有不少于60%的重点企业租期需达3年及以上。二是关于现有经认定的亿元楼宇,楼宇属我区重点商务楼宇;楼宇税收总额曾达到1亿元或属于上款未进行登记管理的首次打造亿元楼宇,认定当年度属亿元楼宇;楼宇税收总额比前两个年度最高值增长20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审批时间、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规定每年集中上报、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列优惠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奖励或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部企业对我区年纳税形成年新增区级财力部分的100%。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退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补贴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皇姑区科技创新型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沈阳市创新政策白皮书》、《沈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沈阳市鼓励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沈阳市科技企业“双培育计划”支持培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1.3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 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1.6 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 操作细则

2.1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1.1 政策内容:对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2.1.1.1 申请条件:

(一)在皇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纳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1.1.2 申请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提供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金资助的拨款证明;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 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区扶持资金,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区扶持资金。

2.1.2.1 申请条件:

(一) 在皇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2.1.2.2 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一年度带防伪贴的审计报告和从业人员名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3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对纳入区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2.1.3.1 申请条件:

(一)在皇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为纳入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统计口径的企业,起始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复合增长率大于20%的企业。

2.1.3.2 申请材料:
  (一)《皇姑区瞪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起始年至申请前一年度,企业带防伪贴的审计报告和从业人员名单;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支持创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

2.2.1 政策内容: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新设立,且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在上级扶持政策基础上,按照上级经费补助的3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2.1.1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二)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设立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

(三)研发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

2.2.1.2 申请材料:

(一)《国际级研发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研发机构详细介绍、研发项目技术领域情况说明、重点研发的产品、技术攻关点等)

(三)申请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提供沈阳市科技部门资金拨款证明;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申请单位从业人员、科技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 政策内容:对皇姑区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新批准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新批准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符合皇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2.2.2.1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

2.2.2.2 申请材料: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详细介绍、研发项目技术领域情况说明、重点研发的产品、技术攻关点等)

(三)申请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文;

(五)申请单位提供沈阳市科技部门资金拨款证明;

(六)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从业人员、科技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 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2.3.1 政策内容:对新获得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其他补助不兼得)

2.3.1.1 申请条件:

(一)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的企业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二)被市科技局评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获得市财政补贴。

2.3.1.2 申请材料: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市级认定文件;

(四)市级补贴凭证;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2 政策内容:科技部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奖励。

2.3.2.1 申请条件: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公司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二)被科技部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

2.3.2.2 申请材料: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科技部认定文件;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程序

3.1 申请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填写和上报的认证材料,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3.2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3 审批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三)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四)公示。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4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3.5 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违法建筑领域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在其它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 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5.1 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退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补贴和奖励。本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5.2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皇姑区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好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强化资金管理,抓好政策落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流程。

(一)通知。每年12月上旬统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申报单位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分类准备申报材料于12月中旬将申报材料分类报送相应业务部门。

(三)初审。受理申报材料的业务部门,要严格把关,采取实地勘验、核实资料等方式,核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报告和初审汇总表,于12月下旬将申报资料一并提交至主管部门。  

(四)复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形成书面复审报告和复审汇总表,于次年1月中旬将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五)审定公示。次年1月下旬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审定。对经审定的扶持奖励对象及扶持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兑现奖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向企业(单位)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条 关于“对在皇姑区注册、有固定场地并实际经营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补贴,办公类补贴200元/㎡/年,科研生产类补贴300元/㎡/年;形成军民融合特色园区的,房租补贴统一给予园区运营单位”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具体实施细则:

(一)对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新注册落户皇姑区的军民融合企业,年入区库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的扶持资金。

1.奖励范围

享受本条款的企业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含迁入)落户皇姑区未满2年;

(2)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3)经市级或区级经信部门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

(4)实际贡献税收入区库大于10万元。

2.提供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3)沈阳市或皇姑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申请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证明;

(5)填写皇姑区新注册军民融合企业奖励审批表。

3.基本流程

由企业(单位)向区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经信局会同工商、税务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区财政局实施奖励。

4.说明

因奖励申请和受理在每年底至次年初,故“未满2年”指从申请企业(单位)落户皇姑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不予奖励。“一次性”指申请企业(单位)在获得奖励批复后,更名或重组的,不再接受奖励申请。    

(二)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企业,获得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户2-3万元的奖励资金。

1.奖励范围

获得省、市经信部门认定(或联合认定)的省、市级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2.提供要件

(1)沈阳市(或省级)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申请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市级或省级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申请的同批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沈委发〔2017〕29号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填写皇姑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奖励审批表。

3.基本流程

企业(单位)向区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经信局对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出具书面审定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受奖企业(单位)。

4.一次性说明

军民融合企业认定为动态管理,退出名录或取消认定的企业(单位)经重新(含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名称的)申请并再次获批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三)凡在我区注册并生产的军民融合类工业企业,当年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奖励5万元,经市经信委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1.奖励范围

获奖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市经信委、市统计局认定的首次上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入库的企业;

(2)市、区经信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

(3)市经信委、市统计局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提供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近两年会计报表;

(3)市级或区级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填写xxxx年皇姑区首次上规入库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5)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报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3.基本流程

企业(单位)向区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经信局核实批复后,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

(四)对年产值增长超20%的规模以上军民融合企业,每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中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比例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奖励范围

获奖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市经信委、市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市、区经信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

(3)年产值增长超20%。

2.提供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近两年会计报表;

(3)市级或区级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填写xxxx年皇姑区产值倍增企业奖励申报表;

3.基本流程

企业(单位)向区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经信局进行初审合格后,区统计局负责对产值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经区政府审定、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退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补贴和奖励。

第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皇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按照《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6]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金融机构聚集

(一)大力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

重点支持引进和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批设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支持引进和设立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后援服务机构。

1、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1%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

2、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实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最低200万元,最高400万元。

3、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开办费补助最高200万元。

4、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营业部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补助。

5、享受本项政策的金融机构,开办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贴额度的,按实际开办费用额补贴。

(二)为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区域性功能总部提供开办条件

享受购房政策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将产权转让;享受购房或租房政策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凡在皇姑区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建设或购买不动产形成的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500元给予租房补贴。享受本项政策的金融机构最高补助(贴)不得超过其年度区库贡献。

二、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

(一)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于经沈阳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分阶段每户最高补贴280万元。

(三)对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经沈阳市金融办认定、备案后,分阶段每户最高补贴80万元。

三、申报要件

(一)关于本政策新设立或引进的机构开办费补助的申报要件:

1、企业资金申报报告;

2、企业申报依据,包括政策依据、与政府签订协议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开业及筹建批复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企业提供市级补贴资金到位证明;

7、企业提供开办期间项目实际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本政策机构征地建房、购房和租房补助的申报要件:

1、企业资金申报报告;

2、企业申报依据,包括政策依据、与政府签订协议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开业及筹建批复复印件;

5、企业提供建房的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

6、企业提供房屋项目实际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本政策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补助的申报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挂牌的函复印件;

3、企业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提供实现融资提供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5、企业提供市级补贴资金到位证明;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发展政策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皇姑区的银行、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皇姑区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三)凡享受本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且纳税所在地为皇姑区。

(四)本政策措施中提到的支持金融产业资金涵盖市级配套资金,有市级配套资金的由市、区两级承担,无市级配套资金的由区政府承担。区金融主管部门配合市金融主管部门做好配套资金支持。

(五)本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的,可优先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退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补贴和奖励。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七)本办法由区金融和国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皇姑区人才保障政策实施办法

为加快“五型城区”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皇姑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育奖励措施。

第一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入区库纳税额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按照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予以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表;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工资证明;d.身份证明(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e.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f.企业纳税证明或纳税凭证;g.沈阳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二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予以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表;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工资证明;d.身份证明(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e.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f.企业纳税证明或纳税凭证;g.沈阳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三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并经区政府认定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500万元(含100万元)、且当年度入区库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予以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表;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工资证明;d.身份证明(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e.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f.企业纳税证明或纳税凭证;g.沈阳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对工资薪金所得在皇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表;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工资证明;d.身份证明(高薪酬人才);e.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f.企业纳税证明或纳税凭证;g.区人社局要求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五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的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享受以上产业政策的企业、区相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招商项目,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提供支持。

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表;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身份证明(高管或首席专家);d.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e.企业纳税证明或纳税凭证;f.教育部门需要的相关要件;g.其它相关文件。

第六条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颁发书记、区长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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