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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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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已经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辽宁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59


 

 

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30号),加快培育适应市场发展方向的新型创新主体和创新机制,推进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等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建设,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方向,以全省高新区和沈大自创区为主要载体,加快推进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等新型创新主体建设。新型创新主体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建设,强化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布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推进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建设一批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强化各类创新主体整合融通功能,盘活科技创新资源,打通产业创新链条,全面激发全省创新创业及经济活力。

2020年,全省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100家;推进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30家;建设集成创新能力强、快速增长的平台型大企业20家;指导科技园区、企业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10家。到2025年,在全省打造若干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形成完善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达300家;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达100家;建设平台型大企业达50家;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达20家。经过努力,将新型创新主体打造成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重要力量。

二、功能定位

(一)瞪羚独角兽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新兴产业发展的生力军。瞪羚企业是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成长型企业,包括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是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价值较大的创新型企业,包括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

(二)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它是由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大企业平台化:大企业平台化是大企业在新技术应用、新模式运营、新业态培育等方面的功能体现,它是大企业通过组建研发众包平台、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营销服务平台,开放新技术应用场景、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等方式孵化企业或带动关联企业发展,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交付者转变成为行业资源的整合者、链接者。

(四)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是各地区吸纳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区域创新平台,是以创新国际化及开放创新为导向,具备技术转移、项目孵化、招才引智、资源对接等四大功能,帮助园区及企业走出去,了解国内外前沿信息,对接国内外先进地区技术、人才及管理经验。离岸创新中心是指位于境外创新高地的区域创新平台,域外创新中心是指位于本地区以外的国内创新高地的区域创新平台。

三、建设条件

(一)瞪羚独角兽企业

1.在辽宁省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行业性质:符合辽宁省产业发展方向,且不属于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用事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保险、传统商贸等垄断型、资源型行业。

3.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是指快速成长、营收或人员增长率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达标的企业。瞪羚企业的建设,须同时满足“规模效益指标”和“创新门槛指标”。

1.规模效益指标(可符合其中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三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首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年度正增长;或三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中首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年度正增长。

2)企业成立10年内,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成立5年内,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创新门槛指标(可符合其中之一)

1)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

2)筛选条件A:仅有上年度总收入数据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大于5亿元且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条件B:有效数据两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大于1亿元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大于30%

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是指具有平台、跨界等属性,且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四新领域;具有跨界属性,即承载两个以上产业的功能;具有平台属性,即以平台为业务形态;具有自成长属性,即业务在平台上自发产生并发展。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辽宁省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辽宁省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围绕辽宁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3.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拥有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4.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科研课题成果来源。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5.具有明显运营成效。主持或担任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和经验,年受理专利数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受理数不少于3项,每年至少有1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年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度企业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三)大企业平台化

1.在辽宁省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在行业细分领域内排名靠前。

3.明确采取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搭建研发众包平台、搭建营销服务平台、搭建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服务平台、开放新技术应用场景、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等方式孵化及带动周边科技型企业发展。

4.孵化10家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带动30家以上区内关联科技型企业生态化发展。

(四)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

1.建设主体包括园区管委会下属平台公司、孵化器、平台型大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且在辽宁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在本地区外拥有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制定投资建设、日常运营、经费来源、项目入驻、海内外联动机制、人员招聘与激励等相关制度。

3.在吸引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国内外创新载体、帮助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国内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有明确目标及方案;具有联系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的稳定渠道。

4.入驻或联系不少于10个计划到本地区发展的科技项目;入驻不少于5家本地区科技企业的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等;协助不少于20家本地区科技企业链接境外或域外技术、人才等资源。

四、组织服务

(一)组织领导

建立省市区协同推进新型创新主体工作体系,整合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资源,支持新型创新主体发展。各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和沈大自创区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新型创新主体培育工作。

(二)备案管理

加大推动新型创新主体力度,省科技管理部门采取备案制对四类新型创新主体进行管理。备案流程如下:

1.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四类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条件成熟时可组织省级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申报工作,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择优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2.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以公函形式报送的新型创新主体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审核后确定备案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绩效评价

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新型创新主体建设规律,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备案和政策支持的依据。各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和沈大自创区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及时总结新型创新主体建设的成功经验,塑造一批品牌载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政策扶持

(一)大力支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省科技计划优先支持新型创新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投入、关键技术攻关等内容。

(二)加大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力度,优先推荐瞪羚独角兽企业融资上市。对于入选的辽宁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情况,择优给予后奖补支持,各市政府给予配套支持。

(三)支持全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集群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高新区要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对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成果转化及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成效,给予奖补支持。

(四)支持大企业开展平台化建设工作,根据企业内部创业和生态圈企业的孵化情况,给予补助支持,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溢出效应。

(五)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和域外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入驻项目和引进技术、人才等情况,给予奖补支持。对其引进的人才(团队),及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兴辽英才计划”、“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等人才政策。对引进的外籍人员实行绿卡制度。

(六)组织成立新型创新主体创新联盟,结合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需要,提供特定主题的培训服务,开展学习交流、金融对接等活动,组织参加国际性产业大会、境内外展会,引导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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